关于对全市镁砂竖窑实施停产整治请示
《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下发并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切实解决镁砂竖窑(重烧窑、中档、机械化竖窑)的环境污染问题,使企业适应新标准,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即日起,全市镁砂竖窑一律对照《辽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停产治理。待治理完成后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为保证全市镁砂竖窑于2018年12月25日前完成整改任务,市政府决定凡是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镁砂竖窑一律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大石桥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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