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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材料行业知识

鞍山环保局关于讨论审定菱镁行业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相关县(市)区政府:
为巩固全市菱镁产业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2017年4月1日,市政府9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鞍山市菱镁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鞍环保发[2017]83号),2017年4月5日,鞍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落实上述《通知》专门下发了督办通知(鞍环领办﹝2017﹞54号),目前各单位已按通知要求上报了有关意见。为尽快将该标准完善下发,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于2017年4月18日14时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审定菱镁行业恢复生产标准:
一、参加人员
1、地方政府:海城市政府、岫岩县、台安县、铁东区及千山政府分管领导和环保局长;
2、市政府相关部门:政府法制办、经信委、公安局、国土局、水利局、安监局、林业局、国(地)税务局、环保局;
二、会议地点:市环保局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时间:2017年4月18日14:00
联系人:刘岳
联系电话:5234553
电子邮箱:15841202748@163.com
鞍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
附件:
鞍山市菱镁产业经营活动考核细则和标准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菱镁产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要求,巩固全市菱镁产业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继续遏制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菱镁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规范、有序,结合鞍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将考核细则和标准公布如下:
一、经信委
将《辽宁省2016年镁质材料行业发展指导目录》作为鞍山市镁砂行业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中镁质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标准和操作细则。对《辽宁省2016年镁质材料行业发展指导目录》中第二类限制类和第三类淘汰类的企业和项目,不建议投入生产和使用,鼓励具有完整产业链,且符合产业政策的大型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其中:《辽宁省2016年镁质材料行业发展指导目录》条款中涉及的环境保护类标准按照市环保局规范的标准执行,涉及安全生产类标准按照市安监局规范的标准执行。
操作程序:企业申请-县区审核-市经信委审核-上报鞍山市规范菱镁产业生产经营办公室审核批准。
二、公安局
及时处理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严格依法办理。
三、国土局
市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鞍山市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违法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关闭名单,责成海城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各自管辖区域内镁砂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经查,海城市辖区辽宁华益镁业有限公司的主体矿山(海城市马风镇金成镁矿有限公司)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现已立案调查,其他82家企业无违法行为
四、水利局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是常态化工作,在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后,对全市涉及水利、水土保持的矿山企业进行了拉网式监督检查,会同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于近期进行了省、市、县联合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到目前为此,按照管理权限,省级审批项目9家、市级审批项目10家、县级审批项目36家。上述企业均编报过水土保持方案(其中3家正在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1、 省级管理矿山检查情况
    我市范围内的镁产业、镁砂行业由省级审批管理的有9家,名单见附表。多年来省、市、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矿山开展了多次检查,特别是2017年3月份,对这9家矿山开展了联合检查,并下达了辽水保函[2017]7号《辽宁省水土保持局关于开展鞍山市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涉及到的各生产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完善水土保持相关手续。
2、市级管理矿山检查情况
我市范围内的镁产业、镁砂行业由市级审批管理的有10家,有2家停产多年,名单见附表。多年来市、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注重对上述矿山的管理,市县联合安排水保监督执法人员深入矿山开展水土保持相关手续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填写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表予以记录,对未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下达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决定书》,共计下达2家,对水土保持相关手续未完善的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决定书》,共计下达8家。联合检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目前已有2家矿山在准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3、县级管理矿山检查情况
我市范围内的镁矿、滑石矿由县级审批管理的有36家,其中11家停产多年,3家正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五、安监局
一、复产验收程序
(一)企业申请。复产前,企业要对照复产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落实整改措施,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整改,整改完毕确认达到标准后,按监管权限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产验收申请。
(二)组织验收。按照属地监管职责,由市、县两级政府或安监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聘请三至五名(地下矿山五名)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专家签属意见后,经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后方可复产。
(三)开展抽查。市对县(市、区)组织复产验收的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地下矿山应重点抽查。对达不到复产标准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改,县(市)区重新组织验收。省局视情对市、县两级组织复产验收的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中省直企业、大中型矿山及三等以上等别尾矿库,对达不到复产标准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改,市、县两级重新组织验收。
    二、复产验收标准
    (一)地下矿山复产标准
    地下矿山必须达到以下标准,否则不得复产。
1.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设置具有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处或安全科等,不得以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代替),按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不少于3人)。
4.设置生产技术管理机构或配备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5.在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内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设计和工期进行生产建设,不得有超层越界、不按设计生产或建设、逾期建设以及超能力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6.“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建立培训档案。
7.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
8.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提升、通风、排水等危险性较大设备应采用具有安全标志的产品,并按有关规定经具有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10.制定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应急预案并报属地安监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做好记录,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齐全。
11.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2.完成安全标准化体系创建并运行。
13.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4.矿山应当存有规定的实测图纸,且图纸与生产实际相符。
15.有完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档案,按“四个清单”要求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16.建立并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制度。
17.排土场管理符合《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18.严格落实防坠罐跑车措施。提升矿车的斜井要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不应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19.建立健全井下动火作业制度,有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20.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按照设计配备主要通风机,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采场所必须安装矿用局部通风机,并使用阻燃风筒;井下风量、风质、风速符合要求。
    21.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2.按照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人员,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井下排水系统符合设计要求,完好可靠。
23.为所有入井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量,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和熟练保用;确保每个班组配置一台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
24.矿山无重大安全隐患、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
25.完成采空区建档,编制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逐步开展采空区治理工作。
26.井下无吸烟和违规使用电器,无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
27.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有足够的消防用水,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8.井下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不受此限)。井上、下供电分开,井下所有用电设备必须按规定外壳接地,具备完善的井下接地系统。井下电缆应使用阻燃电缆。
29.井下主要巷道严禁采用木支护。
30.加强顶板管理,建立健全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
31.按规定安装和使用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32.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33.探矿工程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34.与相邻矿山以及村庄、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5.有外包工程的要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36.企业应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并于矿区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员工应配备应急处置卡并随身佩戴。
37.停产超过6个月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38.符合其他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文件要求。
(二)露天矿山(含采石场)复产标准
露天矿山(含采石场)必须达到以下标准,否则不得复产。
1.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设置具有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处或安全科等,不得以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代替),或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采石场不少于1人)。
4.设置生产技术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5.在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内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设计和工期进行生产建设,不得有超层越界、不按设计生产或建设、逾期建设以及超能力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6.“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建立培训档案。
7.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
8.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必须采用具有安全标志的产品,并按有关规定经有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10.制定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应急预案并报属地安监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做好记录,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齐全。
11.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2.完成安全标准化体系创建并运行。
13.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4.矿山应当存有规定的实测图纸,且图纸与生产实际相符。
15.有完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档案,按“四个清单”要求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16.排土场管理符合《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17.凹陷露天采场应有完善的排水设施。
18.相邻的中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19.实行湿式凿岩作业或安装完好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20.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小型露天采石场,需按设计要求实行分层开采。
21.二次破碎必须采用机械破碎方式,铲装作业必须采用机械铲装作业方式。
22.台阶高度、边坡角、凿岩平台宽度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3.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安全措施,采剥工作面未形成伞檐、空洞,边坡上无浮石。
24.采场边界、运输道路等危险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25.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独自爆破应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爆破队伍进行爆破作业应有合法有效的爆破协议;爆破作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采场应完善避炮设施。
26.外包工程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27.停产超过6个月的露天矿山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28.企业应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并于矿区的显著位置公开公示,企业员工应配备应急处置卡并随身佩戴。
29.符合其他关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文件要求。
(三)尾矿库复产标准
尾矿库必须达到以下标准,否则不得复产。
1.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设置具有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处或安全科等,不得以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代替),按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不少于2人,五等库不少于1人)。
4.设置生产技术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5.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设计和工期运行或建设,不得有超库容超标高堆积、高水位运行、逾期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
6.“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建立培训档案。
7.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
8.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制定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应急预案并报属地安监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做好记录,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齐全。
10.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1.完成安全标准化体系创建并运行。
12.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3.尾矿库企业应当存有规定的实测图纸,且图纸与生产实际相符。
14.有完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档案,按“四个清单”要求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15.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16.按设计放矿、筑坝,放矿方式、坝坡比、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等符合设计要求。
17.尾矿库应为正常库,坝体坡面无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不良现象。
18.有符合设计规范的排洪、排渗设施且运行可靠。
19.按设计要求设置观测设施。
20.尾矿库无未经审批擅自增容和回采现象。
21.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保持有效运行。
22.库区周边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库内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23.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至2/3最终设计坝高,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24.停产超过6个月的尾矿库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25.企业应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并于矿区的显著位置公开公示,企业员工应配备应急处置卡并随身佩戴。
26.符合其他关于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文件要求。
三、镁砂生产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制定本地区复产验收实施方案,落实“四个清单”要求,扎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验收标准、验收程序严格把关。对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连续两次复产验收均未能通过的企业要列入停产整顿范围;对进行复产前整改的矿井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不得超过正常生产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必须做到持证和经培训上岗,在整改期间原则上不得使用火工品,如整改确需火工品的,必须经属地安监部门同意报公安部门审批。
(四)批准复产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生产和建设,不得有“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及“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法行为。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春节前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安监管一〔2017〕1号)要求,加强对未申请、未批准复产非煤矿山的监管,安排专人盯守直至企业获批恢复生产,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巡回检查,严防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或建设。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督办,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六、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经营主体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范围内开采为合法,超范围开采为非法使用林地。
七、国税局
清查企业依法缴纳税(费)情况,严厉查处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违法行为。
八、地税局
(一)成立专项整治小组
海城市、岫岩县地方税务局要成立菱镁行业税收治理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提高认识,强化管理。清理整顿过程中遇到问题,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形成综合治理合力,务使生态环境、税收环境得到彻底改善。此项工作要求在3月底前完成。
(二)税源普查清理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应从环保部门取得辖区内所有镁产业镁砂行业企业名单,对本辖区内所有的镁产业镁砂行业企业逐一进行实地核查、登记,逐户进行税收清理,要建立健全税源登记台帐,确保通过整治后,税收纳入规范管理。此项工作要求在5月底前完成。
(三)全面比对核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要结合从国土、矿产资源、房管等部门取得第三方税源信息与本辖区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等税收征管实际进行比对核查。在比对核查过程中,核查出漏缴的资源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依法进行追缴,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销售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的其他税收的,一并按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此项工作要求在六月底前完成。
九、环保局
(一) 轻烧镁生产企业
1、贮存菱镁矿石、煤炭及灰渣应设置在封闭的库房(或棚)内,并在室内进行装卸料作业;确实不能封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用防尘网等全面遮盖抑尘措施。
2、贮存轻烧镁产品应采用封闭式库房贮存,并在室内装卸料。
3、菱镁矿石破碎及筛分禁止露天作业,破碎、筛分作业应设置在封闭式厂房内,并配套相应除尘装置。
4、轻烧窑应使用发生炉煤气或天然气为燃料,禁止炉窑直接燃用煤炭,窑顶应设置有效的封闭式集尘罩,提高烟气捕集效率,烟气应经除尘系统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除尘系统数量应与炉窑数量科学配置,确保烟气收集和净化效率,以及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除尘装置宜采用布袋、电袋、湿法等高效除尘装置,并根据炉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适当配套脱硫或脱硝装置。淘汰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
5、应在轻烧窑各炉窑下料口处设置半封闭式集尘罩,并配套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收尘,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6、轻烧粉破碎、筛分和包装等设备均应配套相应布袋等高效除尘装置,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7、两段式煤气发生炉产生酚水应采用蒸发器蒸发酚水,产生的蒸汽作为气化剂送入煤气发生炉利用,不能全部利用的,按照危废处置。
8、轻烧镁生产厂房均应采用全封闭措施,轻烧镁加工生产设备均应在室内作业。
9、厂区地面应实现全面硬覆盖,并应配置机械式清扫吸尘装置,对车间、厂区地面进行定期清扫吸尘,减少二次扬尘产生。
10、产品外运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二)重烧镁生产企业
1、贮存菱镁矿石、煤炭应设置在封闭的库房(或棚)内,并在室内进行装卸料作业;确实不能封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用防尘网等全面遮盖抑尘措施。
2、贮存重烧镁产品应采用封闭式库房贮存,并在室内装卸料。
3、菱镁矿石破碎及筛分禁止露天作业,破碎、筛分作业应设置在封闭式厂房内,并配套相应除尘装置。
4、重烧窑顶应设置有效的封闭式集尘罩,提高烟气捕集效率,烟气应经除尘系统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除尘系统数量应与炉窑数量科学配置,确保烟气收集和净化效率,以及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除尘系统宜采用旋风+湿式电除尘(或布袋、电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系统,并根据炉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适当配套脱硫或脱硝装置。淘汰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
5、应在重烧窑下料口设置半封闭集尘罩,并配套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收尘,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6、重烧镁破碎、筛分和包装等设备均应配套相应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7、重烧镁生产厂房均应采用全封闭措施,重烧镁加工生产设备均应在室内作业。
8、厂区地面应实现全面硬覆盖,并应配置机械式清扫吸尘装置,对车间、厂区地面进行定期清扫吸尘,减少二次扬尘产生。
9、产品外运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10、使用煤炭应选用低硫煤等优质煤。
(三) 中档镁砂生产企业
1、贮存煤炭应设置在封闭的库房(或棚)内,并在室内进行装卸料作业;确实不能封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用防尘网等全面遮盖抑尘措施。
2、贮存轻烧镁原料和中档镁砂产品应采用封闭式库房贮存,并在室内装卸料。
3、轻烧镁原料破碎、压球、筛分等设备均应配套相应布袋等高效除尘装置,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4、物料输送应采取封闭式管道、输送带或廊道。
5、竖窑窑顶应设置有效的封闭式集尘罩,提高烟气捕集效率,烟气应经除尘系统处理后有组织稳定达标排放。除尘系统与炉窑宜一对一配置,除尘系统宜采用旋风+湿式电除尘(或布袋、电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系统,并根据炉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适当配套脱硫或脱硝装置。
6、竖窑进料、出料口均应配置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收尘,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7、生产厂房均应采用全封闭措施,加工生产设备均应在室内作业。
8、厂区地面应实现全面硬覆盖,并应配置机械式清扫吸尘装置,对车间、厂区地面进行定期清扫吸尘,减少二次扬尘产生。
9、产品外运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10、使用煤炭应选用低硫煤等优质煤。
(四) 高纯镁砂生产企业
1、贮存轻烧镁原料和重烧镁产品应采用封闭式库房贮存,并在室内装卸料。
2、轻烧镁原料破碎、压球、筛分等设备均应配套相应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3、物料输送应采取封闭式管道、输送带或廊道。
4、竖窑窑顶应设置有效的封闭式集尘罩,提高烟气捕集率,烟气应经除尘系统处理后有组织稳定达标排放。除尘系统与炉窑宜一对一配置,除尘系统宜采用旋风+湿式电除尘(或布袋、电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系统,并根据炉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适当配套脱硫或脱硝装置。
5、竖窑进料、出料口均应配置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6、生产厂房均应采用全封闭措施,加工生产设备均应在室内作业。
7、厂区地面应实现全面硬覆盖,并应配置机械式清扫吸尘装置,对车间、厂区地面进行定期清扫吸尘,减少二次扬尘产生。
8、产品外运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9、禁止使用劣质燃油。
(五)电熔镁
1、使用菱镁矿石为原料,贮存菱镁矿石应设置在封闭的库房(或棚)内,并在室内进行装卸料作业;确实不能封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用防尘网等全面遮盖抑尘措施。菱镁矿石破碎及筛分禁止露天作业,破碎、筛分作业应设置在封闭式厂房内,并配套相应除尘装置。
2、使用轻烧镁为原料,贮存轻烧镁应采用封闭式库房贮存,并在室内装卸料。
3、炉窑上方应设置有效的封闭式集尘罩,提高烟气捕集效率,烟气应经除尘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除尘装置数量应与炉窑数量科学配置,确保烟气收集和净化效率,以及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除尘装置宜采用布袋、电袋等高效除尘装置。淘汰1400KVA及以下的电熔镁砂炉。
4、炉窑上料系统应采用机械上料,原料输送皮带应封闭,上料口应采取半封闭措施,并配套除尘装置,实施有组织排放。
5、炉体脱壳及熔坨捣碎工序位置宜相对固定,并采取适当的收尘措施,如厂房内强制通风除尘装置,或移动、伸缩式吸尘罩及相应布袋收尘装置等。
6、电熔镁产品如果需要粉碎、筛分,粉碎、筛分设备均应配套相应布袋器等除尘装置,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7、如果厂区配有欠烧料压球及筛分生产线,均应配套相应布袋除尘装置等。
8、电熔镁生产厂房均应采用全封闭措施,电熔镁加工生产设备均应在室内作业。
9、厂区地面应实现全面硬覆盖,并应配置机械式清扫吸尘装置,对车间、厂区地面进行定期清扫吸尘,减少二次扬尘产生。
10、产品外运应当采取袋装,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六)烧结砖、非烧结砖及不定型耐火材料生产企业
1、生产中细颗粒原料应使用封闭料仓,采用封闭管道风送卸料;其他原料应采用封闭式库房贮存,并在室内卸料。
2、生产中颗粒原料或产品的输送方式应根据原料粒径大小选用管道风送、螺旋机输送或封闭式管道、输送带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物料泄露。
3、原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和生产线上料口、卸料口等均应配套相应布袋除尘装置等,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4、隧道窑、干燥窑宜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废气经适当处理后(如旋风除尘器等)实施有组织排放;如采用燃料油为燃料,应配套除尘脱硫装置,烟气经处理后有组织稳定达标排放,除尘脱硫装置宜采用湿式除尘脱硫装置或干湿二级除尘脱硫系统等。
5、生产厂房均应采用全封闭措施,加工生产设备均应在室内作业。
6、厂区地面应实现全面硬覆盖,并应配置机械式清扫吸尘装置,对车间、厂区地面进行定期清扫吸尘,减少二次扬尘产生。
7、不定型耐火材料产品外运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七)矿山开采生产企业
1、矿山开采应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规范实施,并整治矿区排岩场。对违规设置的排岩场应进行全面清理,并完善排岩场挡土墙、排洪沟及沉淀池等设施建设;对废弃的排岩场应全面进行植被恢复。
2、对照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计划要求,全面完成阶段性生态恢复计划。
3、对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完善矿区的洒水设施,并制定、落实洒水抑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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